信达地产:2015年度现金红利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5-31 10: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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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57 证券简称:信达地产 编号:临 2016-029 号

2015 年度现金红利分配实施公告

重 要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派发现金人民币 0.10 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

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

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及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

企业和个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其他机构投资者、法人股东

的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0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6日

●除息日:2016年6月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7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情况

2016 年 4 月 15 日,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十次(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 2016 年 4 月 16 日的《中国证券

报 》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 券日 报 》 和 上海 证券 交 易 所 网站

(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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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6 日)下午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

告,母公司 2015 年初未分配利润为 395,266,640.64 元,2015 年度净

利润为 265,027,267.17 元,2015 年度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26,502,726.72

元,2015 年末未分配利润为 481,365,136.89 元。根据公司《章程》规

定,结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兼顾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公司

2015 年度拟进行利润分配,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

派发现金红利总金额 152,426,044.20 元,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将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4、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

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

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

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

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账户,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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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

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

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

户以人民币派发,并由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于

2014 年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

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人民币。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

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10 元人民币。

三、分配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6日;

2.除息日:2016年6月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7日。

四、派送现金红利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崇远投资经营公司、海南建信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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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

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

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现

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大厦A座10层

咨询电话:010-82190959

传真:010-82190933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第七十次(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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