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关联方租赁物业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上
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控股
子公司上海南站汇金百货有限公司拟租赁上海南站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部分商用物
业作为汇金奥特莱斯经营场所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在认真审阅了
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没
有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关联交易项目的签订有利于公司及
下属公司拓展经营的规划目标;本次关联交易在交易定价公允性和审议程序方面
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有关要
求,两名关联董事均按规定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实施该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陈启杰 王裕强 曹永勤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