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证
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
《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聘任公司高管的议案》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根据《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总经理提名聘任陈海燕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
期与第三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经审阅陈海燕女士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陈海燕女士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了解陈海燕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
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陈海燕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
同。
二、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根据《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提名陈海燕女士担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经审查,陈海燕女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未
发现有《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
情形。陈海燕女士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经深交所审核后未提出异议。
陈海燕女士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了解陈海燕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
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陈海燕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
相同。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张晓荣____________________
王 政____________________
方少华____________________
2016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