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奇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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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证

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

《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聘任公司高管的议案》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根据《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总经理提名聘任陈海燕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

期与第三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经审阅陈海燕女士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陈海燕女士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了解陈海燕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

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陈海燕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

同。

二、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根据《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提名陈海燕女士担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经审查,陈海燕女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未

发现有《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

情形。陈海燕女士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经深交所审核后未提出异议。

陈海燕女士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了解陈海燕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

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陈海燕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

相同。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张晓荣____________________

王 政____________________

方少华____________________

2016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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