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三包索赔核查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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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三包索赔核查专项意见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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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三包索赔核查专项意见
XYZH/2016SZA20404
深圳证券交易所:
针对贵所对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怀集汽配”)本年度计提与客户存
在争议的三包索赔费用对应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482.16万元,我们主要实施了以下程
序:
(1)通过对怀集汽配技术部、市场部相关人员进行走访及访谈,了解售后服务发票
的传递流程及相应记录。
怀集汽配市场部收到客户三包索赔发票后,转交技术部,经技术部确认属于怀集汽配
责任,由三包索赔专职小组负责人安排报销流程,经财务总监、总经理联签后确认为当期
销售费用;对于还在申述等待期间的三包索赔争议,财务部造表统计发票金额,待技术部
确认后再作为财务入账依据。
(2)检查售后服务费用是否完整,检查相关的单据是否存在未入账的情况。
我们获取并核对了2011年-2014年期间存在争议三包索赔发票:
单位:万元
年度 客户 A 客户 B 客户 C 合计
2011 年 251.02 251.02
2012 年 477.53 5.12 10.87 493.52
2013 年 247.75 120.17 48.97 416.89
2014 年 200.70 21.33 98.71 320.74
合计 1,177.00 146.62 158.54 1,482.16
我们对涉及三包索赔的主机厂(客户 A、客户 B、客户 C,以下简称主机厂)进行现
场走访。
怀集汽配和主机厂均无法提供与三包索赔相关的认定程序及技术鉴定依据,且不能提
供主机厂与怀集汽配相关人员共同签字的对事故损失责任及金额认定的证明或双方对该
等事项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类似证明, 由于我们目前无法获取对怀集汽配确认的三包索
赔费用及计提因存在争议的三包索赔费用导致难以收回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认定所需的
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故我们没有发现上述事项的会计处理存在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规定。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深圳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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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深圳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