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精创: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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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14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

方精创”、“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对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持

有的限售股份将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股票发行和股本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840 号”文核准,公司公开发行

25,000,000 股,并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75,000,000 股,发行上市后总股本为 100,000,000 股。

2016 年 5 月 12 日,公司进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而增加的股票 3,921,500

股授予完成并上市。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103,921,5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

份 78,921,500 股(股权激励限售股 3,921,500 股,首发前限售股为 75,00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75.94%,无限售条件股份为 25,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06%。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限售承诺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公开发行时作出如下承诺:

Systex Solutions (HK) Limited、益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深圳俊图精科投资

有限公司、弘高亚太投资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威升精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石河子市信方精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石河子市冠维新科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石河子市建方新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1

伙)以及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各自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李琳、黄永雄和罗川分别通过其100%控股的益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弘高亚

太投资有限公司及深圳俊图精科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6个月。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担任发行人董事的林隆奋通过精

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Kimo.com (BVI) Corp.和Systex Solutions (HK)

Limited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股东李琳、林隆奋、胡行军、

王勇、郑登元、黄永雄及罗川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股东李琳、林隆奋、黄永雄及罗川所

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

理)。该等承诺主体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Systex Solutions (HK) Limited、益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承诺:如在锁定期满

后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

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其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

2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如果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该股东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

理)。

(二)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上述

各项承诺。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

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情况说明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6年6月3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31,580,62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0.39%,实

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31,580,62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0.39%。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8名,全部为法人股东。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售数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 备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号 份数量(股) 量(股) 通数量(股) 注

Systex Solutions(HK)

1 19,912,500 19,912,500 19,912,500

Limited

2 益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9,952,500 2,488,125 2,488,125 注1

石河子市威升精科股权

3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2,175,000 2,175,000 2,175,000 注2

伙)

石河子市信方精科股权

4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2,160,000 2,160,000 2,160,000

伙)

石河子市冠维新科股权

5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2,152,500 2,152,500 2,152,500 注3

伙)

石河子市建方新科股权

6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2,145,000 2,145,000 2,145,000

伙)

3

7 弘高亚太投资有限公司 1,095,000 273,750 273,750 注4

深圳俊图精科投资有限

8 1,095,000 273,750 273,750 注5

公司

合计 40,687,500 31,580,625 31,580,625

注 1:益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为公司董事、高管李琳,本次解除限售

的股份数量为 9,952,500 股。在其任职期间,每年可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而该股东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以及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2,488,125 股。

注 2:石河子市威升精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之一为公司监

事会主席胡行军,其持有份额比例为 18.4728%。在其任职期间,每年可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而胡行军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

为 100,446 股。

注 3:石河子市冠维新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之一为公司监

事王勇,其持有份额比例为 17.6963%。在其任职期间,每年可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而王勇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95,228

股。

注 4:弘高亚太投资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为公司高管黄永雄,本次解除限售的股

份数量为 1,095,000 股。在其任职期间,每年可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因而该股东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以及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273,750 股。

注 5:深圳俊图精科投资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为公司高管罗川,本次解除限售的

股份数量为 1,095,000 股。在其任职期间,每年可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因而该股东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以及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273,750 股。

四、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保荐人核查认为:四方精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公司本次解禁限售的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

行了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做出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

4

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同意四方精创本次相关解除

限售股份在创业板上市流通。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

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魏安胜 黄 涛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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