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8 证券简称:四方精创 公告编号:2016-031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31,580,62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0.39%,
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31,580,62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0.39%。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 2016 年 6 月 3 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5]840 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 万
股,并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前股份总数为 75,000,000 股,发行后股份总数为 100,000,000 股。
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核<深圳四方精创资
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宜,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2016年5月公司首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授
予登记完成,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03,921,500股。
截止本公告之日,公司总股份数为 103,921,500 股,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
总数为 78,921,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94%。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公开发行时作出如下承诺:
Systex Solutions (HK) Limited、益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深圳俊图精科
投资有限公司、弘高亚太投资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威升精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石河子市信方精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石河子市冠维新
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石河子市建方新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及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各自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李琳、
黄永雄和罗川分别通过其100%控股的益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弘高亚太投资有限
公司及深圳俊图精科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担任公司董事的林隆奋通过精诚资讯股
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Kimo.com (BVI) Corp.和Systex Solutions (HK) Limited
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股东李琳、林隆奋、胡行军、王
勇、郑登元、黄永雄及罗川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股东李琳、林隆奋、黄永雄及罗川所持
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该等承诺主体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Systex Solutions (HK) Limited、益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承诺:如在锁定
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
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其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
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股东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如果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该股东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上
述承诺的情形。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
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 2016 年 6 月 3 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31,580,62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0.39%,
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31,580,62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0.39%。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计 8 名,全为法人股东。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 本次实际可上 备注
号 份总数 售数量 市流通数量
1 Systex Solutions (HK) Limited 19,912,500 19,912,500 19,912,500
2 益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9,952,500 2,488,125 2,488,125 注1
3 石河子市威升精科股权投资合伙
2,175,000 2,175,000 2,175,000 注2
企业(有限合伙)
4 石河子市信方精科股权投资合伙
2,160,000 2,160,000 2,160,000
企业(有限合伙)
5 石河子市冠维新科股权投资合伙
2,152,500 2,152,500 2,152,500 注3
企业(有限合伙)
6 石河子市建方新科股权投资合伙
2,145,000 2,145,000 2,145,000
企业(有限合伙)
7 弘高亚太投资有限公司 1,095,000 273,750 273,750 注4
8 深圳俊图精科投资有限公司 1,095,000 273,750 273,750 注5
合计 40,687,500 31,580,625 31,580,625
注 1:益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为公司董事、高管李琳,本次解除限售
的股份数量为 9,952,500 股。在其任职期间,每年可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而该股东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以及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2,488,125 股。
注 2:石河子市威升精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之一为公司监
事会主席胡行军,其持有份额比例为 18.4728%。在其任职期间,每年可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而胡行军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
为 100,446 股。
注 3:石河子市冠维新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之一为公司监
事王勇,其持有份额比例为 17.6963%。在其任职期间,每年可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而王勇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95,228
股。
注 4:弘高亚太投资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为公司高管黄永雄,本次解除限售的股
份数量为 1,095,000 股。在其任职期间,每年可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因而该股东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以及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273,750 股。
注 5:深圳俊图精科投资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为公司高管罗川,本次解除限售的
股份数量为 1,095,000 股。在其任职期间,每年可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因而该股东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以及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273,750 股。
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公司股东以及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78,921,500 75.94% 31,580,625 47,340,875 45.55
股权激励限售股 3,921,500 3.77% 3,921,500 3.77%
首发前机构类限售股 75,000,000 72.17% 31,580,625 43,419,375 41.78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5,000,000 24.06% 31,580,625 56,580,625 54.45
人民币普通股 25,000,000 24.06% 31,580,625 56,580,625 54.45
三、股份总数 103,921,500 100.00% 103,921,500 100.00%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保荐人核查认为:四方精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公司本次解禁限售的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
行了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做出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
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同意四方精创本次相关解除
限售股份在创业板上市流通。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四方精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