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金刚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实施2015年度利润分配后调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专项法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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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15年度利润分配后

调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

专项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2楼

电话:(8621)20511000 传真:(8621)61059100

邮政编码:200120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15 年度利润分配

后调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

专项法律意见

致: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豫金刚石”)的委托,并根据发行

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 2015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的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

发行人实施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完成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调整事宜

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出具专项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调整

根据 2015 年 10 月 9 日发行人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

期间,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将

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并明确了发行价格和数量的调整公式。同时,发行数量

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发行人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发行人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9 元人民币(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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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

发行人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议案》,因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

施完成,按照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价格和数量调整公式,发行人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调整为 8.70 元/股,发行数量调整为不超过 527,356,321

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因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完成对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进行调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的规

定。

本次发行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专项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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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后调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专

项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沈国权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李攀峰

201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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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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