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增加 C 类份额以及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更好地服务
于投资者,根据《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
决定自 2016 年 5 月 31 日起对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增加 C 类份额。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公司对原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现将本基金实施基金
份额分类的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
本公司拟对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基金简称:博时
现金宝 C,代码:002855),方案要点如下:
(一) 基金份额的分类及费率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依据约定的收益结转频率进行收益结转,
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2、基金费率及其他
本基金 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均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用。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基金费率、申购限制和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限制
均与与原有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保持一致,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 B 类基金份
C 类基金份额
额 额
管理费率(年费率) 0.27% 0.27% 0.27%
托管费率(年费率) 0.05% 0.05% 0.05%
销售服务费率(年 0.25% 0.25% 0.25%
费率)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0.01 元 0.01 元 0.01 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0.01 元 0.01 元 0.01 元
账户最低基金份额 0.01 份(按交易账 0.01 份(按交易 0.01 份(按交
余额 户统计) 账户统计) 易账户统计)
注: 1.各代销机构对上述首次申购及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
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二)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与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每日分别计算 A、B、C 级基金份额的万份净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披
露各级基金份额开放日的基金万份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C 级基金份额的基
金万份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将自 T+1 日起计算,并于 T+2 日开始对外
公布(T 日为实施份额分类及调整收益结转方式生效日)。
(三)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
况增加或者调整销售机构,敬请关注本公司后续公告。
(1)、 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
他基金的转换业务,也不开通本基金其他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2)、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二、对基金合同的修改
(1) 修改基金合同第一部分“前言”第 2 条中“《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第二部分、释义”第 12 条中“《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名称修订
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2) 修改基金合同中“第二部分、释义”部分内容的描述
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第二部分“释义”中增加第 50、第 51、第 52 条对基金
份额分类及各类基金份额的释义,内容如下:
“50、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依据约定的收益
结转频率进行收益结转,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1、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按日分配,按日结转”原则进行收益
结转的基金份额类别。
(3) 修改基金合同中“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相应条款
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中“九、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本基金根据收益结转方式的不同划分为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类别。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
益率 。”修订为:“本基金划分为 A 类、B 类和 C 类三类基金份额类别。三类
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结转方式为按日结转,B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
结转方式为按月结转。”
(4) 修改基金合同中“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相应条款
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修订为“《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5) 修改基金合同中“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二、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第 3 条的内容“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修订为“3、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6) 修改基金合同中“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二、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第 4 条的内容“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修订为“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7) 修改基金合同中“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八、生效与公
告”的内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修订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8) 修改基金合同中“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相应条款。
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二、收益分配原则”
第 3 条的内容“3、本基金采用 1.00 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本基金 A 类份额采用“每日分配、按日结转”的方式,即根据每日基金收
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
日进行结转;本基金 B 类份额采用“每日分配,按月结转”的方式,即根据每日
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月进行结转。不论何种结转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修
订为“3、本基金采用 1.00 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
基金 A 类和 C 类份额采用“每日分配、按日结转”的方式,即根据每日基金收益
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
进行结转;本基金 B 类份额采用“每日分配,按月结转”的方式,即根据每日基
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月进行结转。不论何种结转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
三、对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
(1) 修改基金托管协议中“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的相应条款
将本基金托管协议的第七部分“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四)申购、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中第 3 条款
“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的内容“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
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 T+1 日下午 15:00 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
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
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
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修订为:“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
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
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净额在最晚不迟于 T+1 日 15:00
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托管账户之间交收。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
基金托管人应在资金交收日 15:00 之前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
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
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在资金交
收日中午 12:00 前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
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 修改基金托管协议中“九、基金收益分配”的相应条款。
将本基金托管协议的第九部分“基金收益分配”中“(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
则”中第 3 条的内容“3、本基金采用 1.00 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本基金 A 类份额采用“每日分配、按日结转”的方式,即根据每日
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结转;本基金 B 类份额采用“每日分配,按月结转”的方式,即根据
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
分配,且每月进行结转。不论何种结转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
修订为:“3、本基金采用 1.00 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采用“每日分配、按日结转”的方式,即根据每日基
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结转;本基金 B 类份额采用“每日分配,按月结转”的方式,即根据
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
分配,且每月进行结转。不论何种结转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
上述修改,不涉及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本
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自 2016 年 5 月 31 日起生效。
投资者可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费)或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bosera.com 了解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