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股份:2015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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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 0 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通(证)字﹝2016 年﹞第 22 号

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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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工农南路88号海外联谊大厦10楼(226004)

10F,Overseas Union BLDG,88GongnongSouth RD,,Nantong,Jiangsu226004

Tel: 0513-85119000 Fax: 0513-85119001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大成通(证)字﹝2016 年﹞第 22 号

致: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文峰大世

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

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表决。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在此

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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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作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 证 券 日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

www.sse.com.cn)上刊登了《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

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的事项、股东大

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2016年5月27日下午14: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南通

市青年中路59号文峰饭店会议室召开。

2.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 ,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公告所

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5月20日。现场出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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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股份 403,343,491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21.83%。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有效时

间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名,代表股份 536,45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0.0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2 名,代表股份 402,807,0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80%。

2.其他参会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具

备相应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为:

(1)《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403,153,841股;反对票189,650股;弃权票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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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票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

表决结果:通过。

(2)《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403,153,841股;反对票189,650股;弃权票0股。

同意票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

表决结果:通过。

(3)《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403,153,841股;反对票189,650股;弃权票0股。

同意票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

表决结果:通过。

(4)《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票403,153,841股;反对票189,650股;弃权票0股。

同意票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403,153,841股;反对票189,650股;弃权票0股。

同意票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403,153,841股;反对票189,650股;弃权票0股。

同意票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江苏文峰电器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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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403,113,841股;反对票229,650股;弃权票

0股。同意票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进行土地使用权竞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403,153,841股;反对票189,650股;弃权票0股。

同意票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2015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认定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403,113,841股;反对票189,650股;弃权票

40,000股。同意票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

表决结果:通过。

会议还听取了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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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后生效。

(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顾迎斌

经办律师:

顾迎斌

杨 光

2016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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