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6-061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成城建设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164437262.8 元人民币。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 5 月 26 日获
悉,公司子公司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花园”或“被
告”)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法院”)发来的《应诉
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及浙江成城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浙江成城”或“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
据悉,嘉兴法院已受理浙江成城诉海洋花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
(2016)浙 04 民初 83 号)】。同时,因浙江成城向嘉兴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嘉兴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海洋花园名下 16500 万元财产并实际
查封海洋花园名下 1122 套房屋(未销售)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
三年,即从 2016 年 5 月 18 日起至 2019 年 5 月 17 日止。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浙江成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黄姑镇周圩集镇。
法定代表人:孙付根
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原: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置业有
限公司),住所地:平湖九龙山度假区 2 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何青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68837262.8 元(暂按送审价计算,实际以司
法鉴定报告为准),并判令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款利息 95600000 元(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
计算垫资利息;因司法鉴定报告尚未出具,暂不计算延误支付的垫资利息或违约
金,待司法鉴定报告出具后,再行计算和主张);
(合计:164437262.8 元);
3、本案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出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主张,2010 年 1 月 1 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一份有关“九龙山海洋
花园”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工程施工图所
有施工内容(包括:土方、土建、水电安装、粗壮饰、GRC),合同价格为 29000
万元。付款方式为前期垫资 1 亿元,垫资利息按月息 8.25%计算,计息时间从 2010
年 9 月 1 日起计算,该垫资和利息的支付办法为工程竣工验收合同后支付 70%,
余款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的 30 日内全部付清。原、被告在施工中,原
告按约向被告垫付了前期 1 亿元的工程款,被告于 2012 年 12 月 17 日支付了第
一次工程款,并没有支付垫资利息。“九龙山海洋花园”工程竣工后,原告于
2013 年 12 月提交了该工程的全部送审资料,送审价为 322249183.8 元。后双方
还签订了一份《九龙山海洋花园景观桥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暂
定价为 700 万元。该景观桥工程为新增工程,并于 2014 年 3 月 20 日竣工验收。
现该工程除打桩部分外的工程造价双方已结算清楚,结算价为 9527519 元;打粧
工程原告也已提交送审报告给被告,送审价为 1559447 元。上述两项合计价格为
11086966 元。
原告施工的“九龙山海洋花园”工程和“九龙山海洋花园景观桥工程”的结
算报告(总送审价为 333336149.8 元),原告均早已提交给了被告。被告也委托
了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审价,审价单位至今仅出具了“九龙山海
洋花园景观桥工程”除打桩部分外的工程决算报告(打桩部分外的工程的决算报
告已经双方确认,决算价为 9527519 元),其余均未完成审价初稿。另外,被申
请人在支付了 264498887 元款项后,就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和垫资利息。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2015 年 3 月 24 日,公司、浙江九龙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杉恒地产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与北京天度益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乙方”)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正式签署了《平湖九龙山海
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甲方拟将海洋花园股权转让给乙方(详见
公告编号:临 2015-011)。本次诉讼对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可能产生影响。
公司子公司海洋花园表示,嘉兴法院查封的 1122 套房屋(未销售)的所有
权及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已经明显超过 16500 万元,现海洋花园已经委托律师就本
次诉讼所涉超额保全事宜向嘉兴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此外,2010 年 1 月 1 日原
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程预付款及其他约定”中约定,
“余款在工程结算经第三方审核且甲乙双方确认后,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后的 30 日内全部付清”,现工程处于结算阶段,尚未出具结算审价报告。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对该诉讼可能产生的其他影响作出判
断。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