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6]C0090 号
致: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保千里视像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
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江苏
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以
下合称“《董事会决议》”);
2. 贵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江苏
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3. 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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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
集。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
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
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6
年5月27日(星期五)15:00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23号汉京国际大厦16层
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
间、地点一致。
4. 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上海证券 交易 所 互联 网投票系 统进 行投票 的具体时 间为 : 2016 年5月27 日
9:15~15:00。
5.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庄敏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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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16年5月23日下午收
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
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1,359,971,698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58.980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另外,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5,300股,占贵公司总
股本的0.0063%。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人员
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均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2名股
东代表、2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其中就中小股东(除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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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查验贵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
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1. 《关于调整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本项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60,100,4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1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78,625,0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反对 16,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
的议案均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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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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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金 俊 孙 林
黄晓静
2016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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