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
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海航投资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
延长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进
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决定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或董
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决定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或董
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现状,有利于公司的战略转型及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海投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依法回避了对关联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并取得了独立董事的
事前认可,会议形成的决议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决定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
延长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符
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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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和《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发表意见人:姜尚君、马刃、杜传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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