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0 证券简称:长生生物 公告编号:2016-051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俊芳女士。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5月27日14:00(星期五)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5 月 26 日-2016 年 5 月 27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26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2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4、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越达路1615号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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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84,009,6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9640%。其中: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4,002,182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37.96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5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5%。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3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4,690,1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676%。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审议通过《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009,6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009,6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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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84,009,6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009,6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690,15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009,6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009,6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690,15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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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009,6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690,15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公司补选董事后不会导致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的石有明、王禹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
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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