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集团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0513、299902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 H 代 公告编号:2016-66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及出席情况如下: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5 月 27 日(星期五)下午 2 点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5 月 26 日至 2016 年 5 月 2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7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2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市拱北桂花北路 132 号丽珠大厦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副董事长陶德胜先生
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审计师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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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集团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情况如下: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 12
其中: A 股股东人数 11
H 股股东人数 1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19,040,432
其中: A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10,894,677
H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8,145,755
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55.19%
A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其中: 27.94%
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H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7.25%
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人数 8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62,700
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0.02%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 20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19,103,132
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55.2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 A 股中小股东及股东代
17
理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533,333
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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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其中普通决议案均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特别决议案均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普通决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2、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3、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4、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 2015 年年末总股本 396,889,547 股
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5 元(含税),确定本公司用
于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 198,444,773.50 元,分配方案实施前,若公司总股本由于增
发新股、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等原因发生变动的,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固
定不变”的原则,重新确定具体分配比例。剩余的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本
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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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通过《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二零一六年
度审计师及厘定其酬金》
同意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并厘定支付其 2016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164 万元,内
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36 万元。若因公司业务需,请其提供其他服务所发生的
费用,将由本公司另行支付。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6、审议通过《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特别决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股票发行一般授权事宜的议案》
同意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分配发行及处理公司内资股及/或境
外上市外资股,决定发行的条款及条件(以下简称“股票发行一般授权”)。董事会
行使上述授权,在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时,公司无需再召集全体股东大会或类别股
东会。在发行内资股时,公司无需再召集类别股东会;如根据中国境内相关法规之
规定,即使获得股票发行一般授权,仍需召集全体股东大会,则仍需取得全体股东
大会的批准。
上述股票发行一般授权主要包括:
1、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在有关期间决定发行及处理公司内资股及/或境外
上市外资股及发行的条款及条件:
(1) 拟发行的股份的类别及数目;
(2) 股票的定价方式及/或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
(3) 开始及结束发行的时间;
(4) 向现有股东发行的股份的类别及数目;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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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行使上述权利的售股建议、协议或购股权、转股权。
2、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1 项所述授权决定单独或同时发行及处理(不论是否根
据购股权、转股权或以其他方式)的内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分别不超过本
议案获得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该类公司已发行的内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
数量的 20%。若有关期间,因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其他除权除息
原因引起公司股本变动的,将以最新股本计算可发行数量。
3、董事会可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需要或可能需要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
该等权利的售股建议、协议或购股权、转股权。
4、就本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议案获得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下列
三者最早之日期止的期间:(1)公司下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2)本议案经年度
股东大会通过后 12 个月届满之日;(3)股东大会通过公司特别决议案撤销或更改
本议案所述授权之日。
5、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份发行和分配的方式、种类及数量,以及公司在该
等股份发行及分配完成时公司股本结构的实际情况相应增加注册资本,并适时对
《公司章程》做出其认为必要的修改,以反映新的股本结构、注册资本。
6、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发行一般授权所需的一切必要事宜。
7、为了及时有效地推进公司根据前述规定实施股票发行一般授权,批准及授
权董事会在上述 1-6 项述及的事项获得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同时并在上述有关期间
内:
(1) 根据市场时机决定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和向各发行对象发行的数量和比例、
定价方式及/或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发行起止时间、上市时间、募集资金用
途等;
(2) 聘请必要的专业中介机构并签署相关协议或合同;
(3) 代表公司签署承销协议、保荐协议、上市协议及其他为实施股票发行一般
授权所需之文件;
(4) 根据公司股份发行的方式、种类、数量和股份发行完成时公司股本结构的
实际情况适时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股权登记等有关事宜;
(5) 代表公司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发行、上市相关的审批、登记、备案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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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决定和支付发行上市费用或申请费用;
(7) 根据公司股份发行的方式、种类、数量和股份发行完成时公司股本结构的
实际情况适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安排办理必要的登记备案手续;
(8) 办理其他股票发行一般授权所需的一切必要事宜。
8、公司董事会仅在该等发行及其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不时修订的),及在获得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他相关有权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方可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亦仅
应根据年度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办理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8、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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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决议案投票结果
议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出席会议有
是
序号 审议议案 股份类别 表决权股份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议 否
数 议有表决 议有表决
股数 股数 股数 有表决权股 通
权股份数 权股份数
份数的比例 过
的比例 的比例
普通决议案
总计 219,103,132 219,052,732 99.9770% 25,900 0.0118% 24,500 0.0112%
其中:A 股中
《公司 2015 年度董事 2,533,333 2,482,933 98.0105% 25,900 1.0224% 24,500 0.9671%
1 小投资者 是
会工作报告》
A股 110,957,377 110,906,977 99.9546% 25,900 0.0233% 24,500 0.0221%
H股 108,145,755 108,145,75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总计 219,103,132 219,052,732 99.9770% 25,900 0.0118% 24,500 0.0112%
其中:A 股中
《公司 2015 年度监事 2,533,333 2,482,933 98.0105% 25,900 1.0224% 24,500 0.9671%
2 小投资者 是
会工作报告》
A股 110,957,377 110,906,977 99.9546% 25,900 0.0233% 24,500 0.0221%
H股 108,145,755 108,145,75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总计 219,103,132 219,052,732 99.9770% 25,900 0.0118% 24,500 0.0112%
其中:A 股中
《公司 2015 年度财务 2,533,333 2,482,933 98.0105% 25,900 1.0224% 24,500 0.9671%
3 小投资者 是
决算报告》
A股 110,957,377 110,906,977 99.9546% 25,900 0.0233% 24,500 0.0221%
H股 108,145,755 108,145,75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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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出席会议有
是
序号 审议议案 股份类别 表决权股份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议 否
数 议有表决 议有表决
股数 股数 股数 有表决权股 通
权股份数 权股份数
份数的比例 过
的比例 的比例
总计 219,103,132 219,052,732 99.9770% 50,400 0.0230% 0 0.0000%
其中:A 股中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 2,533,333 2,482,933 98.0105% 50,400 1.9895% 0 0.0000%
4 小投资者 是
分配预案》
A股 110,957,377 110,906,977 99.9546% 50,400 0.0454% 0 0.0000%
H股 108,145,755 108,145,75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总计 219,103,132 212,656,024 97.0575% 6,253,258 2.8540% 193,850 0.0885%
《续聘瑞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其中:A 股中 2,533,333 602,028 23.7643% 1,737,455 68.5838% 193,850 7.6520%
5 为本公司二零一六年 小投资者 是
度审计师及厘定其酬 A股 110,957,377 109,026,072 98.2594% 1,737,455 1.5659% 193,850 0.1747%
金》
H股 108,145,755 103,629,952 95.8243% 4,515,803 4.1757% 0 0.0000%
总计 219,103,132 219,052,732 99.9770% 25,900 0.0118% 24,500 0.0112%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 其中:A 股中 2,533,333 2,482,933 98.0105% 25,900 1.0224% 24,500 0.9671%
6 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 小投资者 是
报告》 A股 110,957,377 110,906,977 99.9546% 25,900 0.0233% 24,500 0.0221%
H股 108,145,755 108,145,75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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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出席会议有
是
序号 审议议案 股份类别 表决权股份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议 否
数 议有表决 议有表决
股数 股数 股数 有表决权股 通
权股份数 权股份数
份数的比例 过
的比例 的比例
特别决议案
总计 219,103,132 205,826,523 93.9405% 13,275,109 6.0588% 1,500 0.0007%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其中:A 股中
给予董事会股票发行 2,533,333 1,094,404 43.2002% 1,437,429 56.7406% 1,500 0.0592%
7 小投资者 是
一般授权事宜的议
A股 110,957,377 109,518,448 98.7032% 1,437,429 1.2955% 1,500 0.0014%
案》
H股 108,145,755 96,308,075 89.0540% 11,837,680 10.9460% 0 0.0000%
注:A 股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低于 5%的 A 股股东。
本公司聘任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本次股东大会上担任点票监察员。本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两
名股东代表及一名监事代表共同担任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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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王先东律师和张奕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认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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