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关联交易及豁免所涉及的控股股东承诺的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就“公司向关联方转让全资子公司唐山盾石机械
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及豁免此次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控股股东承诺”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为进一步优化公司产业结构,拟向公司关联方唐山
冀东发展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转让公司全资子公司唐山盾石机械制造有限责
任公司全部股权,本次交易以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本次交易定价的基础,经
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为 167,362,810.57 元,转让公司所持盾石机械 100%股权是公
允的关联交易,不存在利益转移,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二、关联交易是在自愿和诚信的原则下进行,交易方式和价格符合市场规则,
符合投资者利益和公司价值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没有影
响。
三、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
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四、豁免此次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控股股东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豁免此次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控股股东承诺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
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向关联方转让全资子公司唐山盾石机械制造有
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及豁免此次交易所涉及的控股股东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此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王富强、陈欣、苏宏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