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32 股票简称:金龙机电 公告编号:2016-043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公司于 2016 年 05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05 月 27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6 年 05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05 月 26 日 15:00 至 2016 年
05 月 2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进港大道边金龙科技园金龙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楼大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金绍平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33 人,
代表股份 293,260,90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3.3856%,其中蒋蕴珍、吴培春、
成小定、陈森、黄炜、张志辉、韩军、乔伟雄、施齐、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金美欧回避表决,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具有表决权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31 人,代表股份 27,048,5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915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4 名,代表
股份 291,974,24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3.1953%,其中金龙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金美欧回避表决,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共 12 名,代表股份 25,761,8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915%。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9 名,代表股份 1,286,661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90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4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
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32 人,代表股份数 53,053,537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7.8489%,其中金美欧回避表决,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
加网络投票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具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 31 人,代表股份数 27,048,5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5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3 名,代表
股份数 51,766,87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6585%,其中金美欧回避表决,故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具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2 名,
代表股份数 25,761,8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915%;参加网络投
票的中小股东共 19 名,代表股份数 1,286,66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数的
0.190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41%。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
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重大资产重组利润承诺补偿方案并签订<利润承
诺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三)>的议案》
表决结果:蒋蕴珍、吴培春、成小定、陈森、黄炜、张志辉、韩军、乔伟雄、
施齐、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美欧回避表决。同意 26,043,376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2839%,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反对 1,005,1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3.71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6,043,3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2839%;反对 1,005,1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3.71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吴团结、李冬梅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四、 备查文件
1、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0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