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根据《公
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经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等资料,认为唐宝华先生、吴颖琦
女士、颜旗先生、徐来林先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任职资格,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上述高级
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以及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宣
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
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聘任上述高
级管理人员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3、同意董事会聘任上述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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