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GOLDSUN & XINYANG LAW FIRM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101 兴业银行大厦 13 楼邮编 510620
电话:020 38219668 传真:020 38219766
网址:www.gblaw.com.cn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下午
15 时 30 分在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 555 号番禺节能科技园总部中心 13 号楼公司
5 楼会议室召开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临时议案的提出、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
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于 2016 年 5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
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16 年 5 月 6 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
板指定网站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
间、地点、召开方式、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
登记日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下午 15 时 30 分在广州市番禺
区番禺大道北 555 号番禺节能科技园总部中心 13 号楼公司 5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廖定海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7 日的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的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27 日 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审验相关证明及授权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
代表股份数 130,098,0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9.78%。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数 130,098,012 股;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0 名,代表股份数 0 股。经审验,上述股东及代理人的资
格均合法有效。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部分公司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包括:《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关于选举董事
的议案》两项议案。
公司董事会已分别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2016 年 5 月 6 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
指定网站上公告了上述两项议案的具体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议案提出。
经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
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
没有提出异议。对于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
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定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并作出了决议。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及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林 泰 松
经办律师:
马 彪
刘 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