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动力: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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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76 证券简称:通达动力 公告编号:2016-018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所提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

计票。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5 月 27 日下午 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5 月 26 日-2016 年 5 月 2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27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26 日 15:00-2016 年 5 月 2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科技楼二楼会议室(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兴

石路 58 号)

4、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姜煜峰董事长

6、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召集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1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5,553,3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6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1,236,9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计 1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316,37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2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13,891,7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以上总股本及股东持有表决股份数额均以 2016 年 5 月 2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总股

本及股东持股数量为准。

(4)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

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5,553,3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891,7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5,553,3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891,7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5,553,3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891,7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拟以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65,100,000.00 股为基数,按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30 元人民

币(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使用。

表决结果:同意 75,553,3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891,7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5,553,3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891,7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75,553,3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891,7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553,3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891,7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

表决结果:同意 75,553,3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891,7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5,553,3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891,7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通过《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2017 年度银行融资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 75,553,3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891,7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成志明先生代表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述职,向股东大会提交

了《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将 2015 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

和股东大会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日常工作情况及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等履行

职务情况向大会进行了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顾峰、项瑾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

于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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