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精诚律师”)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为此,精诚律师查
阅了有关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召
开的本次股东大会。
精诚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
(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以及《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股东大会议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
发表意见。
精诚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
发表法律意见。
精诚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
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的。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决定
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召开贵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知对网络投票
方式及相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5 月 26 日-2016 年 5 月 27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27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2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016 年 5 月 27 日下午 14: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镇金
鼎官塘贵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程序是按照《公司法》、贵公司章程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
精诚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 4 人,代表股份 26,074,521 股,占贵
公司股份总数的 13.0373%, 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股份 26,074,521 股,
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13.037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结果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数 0 股,占贵公
司股份总数的 0%。以上股东是截止 2016 年 5 月 2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权登记日的持股股东。
贵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全体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精诚律师认为:以上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
有效的。
三、贵公司的股东没有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1、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
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
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同意股数为26,074,521股,反对股数为 0股,弃权股数为0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同意股数为26,074,521股,反对股数为 0股,弃权股数为0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同意股数为26,074,521股,反对股数为 0股,弃权股数为0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同意股数为26,074,521股,反对股数为 0股,弃权股数为0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同意股数为26,074,521股,反对股数为 0股,弃权股数为0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同意股数为26,074,521股,反对股数为 0股,弃权股数为0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同意股数为26,074,521股,反对股数为 0股,弃权股数为0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关于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中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位表述进行适应性修订的议案》
该议案同意股数为26,074,521股,反对股数为 0股,弃权股数为0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同意股数为26,074,521股,反对股数为 0股,弃权股数为0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结论:精诚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出具。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的签署页)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张文晶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张文晶
________________
王春杰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