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成都振
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补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提名程序合法有
效。
2、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资料,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也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3、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4、我们同意补选邹寿彬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
在邹寿彬先生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聘任为公司独立董事后,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并同意将《关于公司补
选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使用超募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可极大地解决公司科研办
公用地问题,满足公司发展卫星互联网综合应用产业的战略需求,符合股东和广
大投资者的利益。
2、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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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创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次超募资金使用不涉及变更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发表同意意见。
三、对《关于使用节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如
下:
公司本次使用节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的经营发展
需要,缓解流动资金的需求压力,提升超募资金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提高
公司经营效益,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公司最近
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已经承诺:自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包括财务性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
集资金使用》(2014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基于上述意见,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节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
独立董事:陈宏、赵泽松、傅江
2016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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