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燃气: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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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DATONG GAS DEVELOPMENT Co., LTD

证券代码 :000593 证券简称:大通燃气 公告编号:2016-030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97 号)核准,公司向 5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

行 78,690,807 股新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7.18 元。募集

资金 564,999,994.26 元,减除发行费用 14,111,094.3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50,888,899.91 元。2016 年 5 月 26 日,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川华信验

(2016)34 号《验资报告》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402008619100012620,截至 2016 年 5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55,399.999426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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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收购德阳市旌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88%股权和罗江县天然气有

限公司 88%股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琨杰、侯世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 10%的(以孰低为原则),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甲方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

八、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乙方应配合

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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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

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

查。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

核查报告并披露。如甲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

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丙方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

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甲方、

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丙方的上述工作。

十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

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特此公告。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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