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5 证券简称:鹏翎股份 公告编码:2016-045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历史股权纠纷诉讼再审事项的终审裁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于2016年3月8日收
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3份《民事再审申请书》。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公告编号:2016-010。
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3份,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3名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至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已驳回全部再审
申请人对本公司提起的全部再审申请。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天津市高级
人民法院裁定内容如下:
序号 再审申请人 被申请人 再审请求 再审结果
1、依法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
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 1340 驳回张忠发
1 张忠发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号民事判决和(2015)二中速民终 的再审申请
字 0866 号民事判决,对本案依
法进行再审;
2、依法按照被申请人天津鹏翎 驳回张忠会
2 张忠会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非法转让再审请人股权数额确认 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股权,依法责令被申
请人向申请人签发股权证明,办
理股权登记。
驳回吴长兰
3 吴长兰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3、依法裁定由天津高级人民法
的再审申请
院提审本案或将本案发回天津市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进行重审。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津高民申字第 546、
547、548 号。
特此公告。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