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致: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
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不得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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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16 年 5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2016 年 5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公告了《奥维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召开基本情况、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事项。
(三)2016 年 5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公告了《奥维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在沈阳市浑南新区高歌路
6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杜方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所律师根据 2016 年 5 月 2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公司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股东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
票委托书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2、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52 人,代表股份
169,056,6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47.381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有 3 人,代表股份数 167,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46.973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有 49 人,代表股份数 1,456,6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408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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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
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
2.1 整体交易方案
2.2 交易对方
2.3 标的资产
2.4 标的资产的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
2.5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资产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
2.6 交易对价支付方式
2.7 发行对象及方式
2.8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9 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2.10 发行数量
2.11 本次交易所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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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标的资产、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2.13 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2.14 上市地点
2.15 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2.16 决议有效期
3、审议《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4、审议《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5、审议《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修
订)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6、审议《关于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7、审议《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程雪平、俞思敏、
诸一楠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议案》;
8、审议《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杜方之股份认购
协议>的议案》;
9、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具体事宜的议案》;
10、审议《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审计、审阅和评估报告的议案》;
1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提出,并在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进行了公告;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
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通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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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拟审议的议案完全一致,没有
进行修改;不存在会议现场提出临时议案或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议案进行表决
之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
监票。
(四)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6 年 5 月 27 日的交易时间,即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结束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7 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 3:00。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
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六)经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
述 11 项议案。监事雷洋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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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朱玉栓:_______________ 王肖东:__________________
冯 玫: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