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对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的《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所
涉权益工具的授予对象、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
值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工具第二个行权期、预留股票期权授予后第一个行权期
可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阅读并审议的基础上,基于我们的
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所涉权益工具的授予对象、
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6年5月27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
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所涉权益工具的授予对象、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
本次调整所涉权益工具的激励对象、数量和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以及公司股票期权与
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同意本次调整所涉权益工具的激励
对象、数量和行权价格。
二、《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工具第二个行权
期、预留股票期权授予后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6年5月27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
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工具第二个行权期、预留股票期权授予后第
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 3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行权的情形,未发生《浙
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
不得行权的情形,公司首次授予权益工具第二个行权期和预留股票期权授予后第一
个行权期公司和部分激励对象行权条件已经满足。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
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首次授予权益工具的第二个行权期和预留股票期权授
予后第一个行权期采取统一行权的方式,行权日确定为 2016 年 5 月 27 日。
独立董事:
杨鹰彪 黄卫书 陈希琴 平 衡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