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利 得: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所涉权益工具的授予对象、数量和行权价格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28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002206 证券简称:海 利 得 公告编号:2016-030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所涉权益工具的授予对象、数

量和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星

期五)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

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所涉权益工具的授予对象、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对有

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简述

根据 2014 年 3 月 3 日召开的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

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

划拟授予激励对象 860 万份权益工具,包括 830 万份股票期权和 30 万份股票增值

权。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每份股票期权拥有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

购买 1 股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的权利;每份股票增值权拥有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

件执行一次增值权收益的权利。

公司授予的权益工具涉及的标的股票或虚拟标的股票数量合计占本激励计划签

署时公司股本总数 44,758.05 万股的 1.92%,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其中,

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涉及标的股票总数为 83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

数 44,758.05 万股的 1.85%。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授予的 30 万份股票增值权不涉及实际股票,仅以公司股票作为虚拟的标的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数 44,758.05 万股的 0.07%。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 860 万份权益工具分配如下:其中,830 万份股票期权拟授

予中国国籍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747 万份给目前已明确的 55 名激励对象,预留股

票期权数量为 83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工具总数的 9.65%,将授予公司董事

会认为应被激励的员工。30 万份股票增值权将授予给 1 名已明确的非中国国籍激励

对象。

预留股票期权可自首次授权日起 12 个月内完成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须在

每次授权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的期权数量、激励对象名单、行权价格等相

关事宜,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核实、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授权情况的摘要及激励对象的相关

信息,方可按本激励计划的约定进行授予。

本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权益工具的行权价格为 5.68 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

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期权可以 5.68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每份股票增值权可

以 5.68 元的价格执行一次增值权收益。

2014 年 4 月 4 日,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4 年 4 月 16 日实施完毕。公司 2013 年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所涉权益工具的数量不

变,仍为 860 万份,首次授予的权益工具的行权价格由 5.68 元/股调整为 5.46 元/

股。

2015年2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

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议案》,确定2015年2月27日(星

期五)为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向11名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83万份,预

留股票期权的授予价格为9.35元。

2015 年 3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

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所涉权益工具的授予对象、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

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工具第一个行权期可

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日,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两个议案。

公司首次授予权益工具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 54 人,其中 53 人为中国国籍的激励

对象,1 人为非中国国籍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权益工具数量调整为 760 万份,

其中,股票期权数量为 730 万份,股票增值权为 30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

为 11 人、获授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为 83 万份。首次授予的权益工具的行权价格为 5.16

元,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9.05 元。首次授予权益工具的第一个行权期采用统

一行权的方式,行权日确定为 2015 年 3 月 23 日。

2015年4月10日,公司刊登《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权益工具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情况的公告》,首次授予权益工具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

激励对象为54名,股票期权数量为2,190,000份,股票增值权数量为90,000份,行权

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449,770,500股。本次权益工具行权日为2015年3月23日,上市

时间为2015年4月13日。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4 年 1 月 1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

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股

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将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资料

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获

悉,证监会已对公司报送的股权激励计划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2、2014 年 3 月 3 日,公司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委托独立董事征集投票

权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

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4 年 3 月 2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股权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的议案》,确定 2014 年 3 月 20 日(星期四)为

首次授予日,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同日,第五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认为本次授权的激励对象与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及

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律师以及独立财务顾问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意见。2014 年 3 月 25 日,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的权益工具的登记工作。

4、2014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

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所涉权益工具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 2013 年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所涉权益工具的数量

不变,仍为 860 万份,首次授予的权益工具的行权价格由 5.68 元/股调整为 5.46

元/股。

5、2015 年 2 月 2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议案》,确定 2015 年 2 月

27 日(星期五)为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向 11 名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

83 万份。同日,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股票期权与

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认为公司股票期权

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独

立董事、律师以及独立财务顾问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2015 年 3 月 13 日,公司

完成了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登记工作。

6、2015 年 3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所涉权益工具的授予对象、数量和行权价格的

议案》。同日,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与股

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所涉权益工具的授予对象、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律师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

7、2015 年 3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工具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

议案》。同日,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

值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工具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律师以及独立财务顾问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

8、2016 年 5 月 2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所涉权益工具的授予对象、数量和行权价格的

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工具第二个行权期、

预留股票期权授予后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日,第五届监事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两个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对相

关事项发表了意见。

二、所涉权益工具的激励对象、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情况

(一)所涉权益工具的授予对象和数量调整情况

截至2016年5月27日,在前次授予对象和数量调整的基础上,另有陈淼灿等5名

激励对象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授予条件。根据公司股

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取消前述5名激励对象获授的但

尚未行权的52万份股票期权,并予以注销。

此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权益工具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50人,其中49人为中国

国籍的激励对象,1人为非中国国籍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权益工具尚未行权的数

量调整为497万份,其中,股票期权数量为476万份,股票增值权为21万份。

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10人,预留股票期权尚未行权的数量

调整为66万份。

(二)所涉权益工具的行权价格调整情况

2016 年 5 月 11 日,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股本总数 44977.05 万股为基数,以每 10 股发放现金

股利 4.20 元(含税),总计 188,903,610 元。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于 2016 年 5

月 24 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行权前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和配股等事项,应对行权

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中,派息导致的行权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若在派息引起的行权价格调整中,按上述计算方法出现 P 小于公司股票面值 1 元时,

则 P=1 元。

在前次行权价格调整的基础上,此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权益工具的行权价格

为 4.74 元,计算过程为 P=5.16-0.42=4.74(元);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8.63

元,计算过程为 P=9.05-0.42=8.63(元)。

三、本次所涉权益工具的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所涉权益工具的授予对象、数量

和行权价格,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不存在重大影响。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意见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同意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权益工具50名激励对象、调整后的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

10名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

录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其作为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本次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计算方法,价格确定过

程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调整所涉权益工具的激励对象、数量和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以及公司股票期权与

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同意本次调整所涉权益工具的激励

对象、数量和行权价格。

六、律师的结论与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调整事宜符合《股权激励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本次调整事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四)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所涉权益工具授予对象、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及首次授予权益工具第二个行权期、

预留股票期权授予后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8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海 利 得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