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及《成
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审议相关资料后,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经董事长提名,公司聘任曹世如女士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曹曾俊先生、张颖
先生、陈慧君女士、谭磊先生、洪帆先生、熊健先生、王宁先生、邓成钢先生、
杨远彬先生、李小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曹曾俊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聘任陈慧君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经了解上述高管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
业能力,我们认为:上述人员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管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
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之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曹曾俊先生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目前持有
本公司股份 8,364 万股,与本公司控股股东曹世如为母子关系;未发现其有《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
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的条件,
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位。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聘任以上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截止日与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一致。
独立董事: 向显湖 严 洪 唐英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