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锦股份:关于在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2016年5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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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经第五届四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在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

公司”)存款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盈利性,特制定本应

急处置预案。

第二章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本公司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工作组(以下简称:“领导工作

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领导工作组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总经理、

总会计师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由财务部部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包括财务

部、证券部、法律部人员。领导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对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

谎报。

第三条 公司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工作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

司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四条 对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工作组统一领

导,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

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

司经营情况,并从集团、集团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

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早预警,及时处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存款风险做

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

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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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

定期财务报告。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由

领导工作组根据信息资料分析,出具存款风险评估报告,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在

财务公司存款的时点数,采用定期形式向董事会报告。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和头

寸状况、财务公司存款发生异动及已采取、拟采取的措施,则采用临时报告形式。

第六条 本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关联

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七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制:

1、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第 32 条、

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2、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3、.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

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

件等重大事项;

4、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

险等事项;

5、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 50%或该

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6、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30%;

7、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8、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9、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

金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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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

处罚;

11、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12、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存款风险发生后,相关工作人员立即向公司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

工作组报告。领导工作组应及时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文件上报公司董

事会。

第九条 领导工作组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

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款风险原因,分析风

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

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

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应急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

下内容:

1、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

的目标;

2、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3、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本公司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由本公司领

导工作组和财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席,寻求解决风险的办法。必要时,可共

同起草文件,向辽宁华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请示。

第十一条 公司必要时应要求财务公司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

织回收资金。同时,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

期与否,一律收回;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

款本息。

第十二条 公司将严格行使财务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利,在必要时行使

否决权;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根据《章程》的规定,要求“按照解决支

付困难的实际需要,集团增加相应资本金”。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风险

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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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四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领导工作组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

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

估,必要时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五条 领导工作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

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

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预案从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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