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伍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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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伍股份

证券代码:300095 证券简称:华伍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6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2月25日印发证监许可[2016]336号文《关

于核准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江西华伍制

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聂璐璐女士、华林证券-华伍股份第1

期员工持股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5,252,854股,发

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6.13元。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大华验

字[2016]000352号《验资报告》进行审验,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399,999,995.0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0,230,252.7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389,769,742.29元。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于2016年5

月27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

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上述银行统称“ 开户银行”)及

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签署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08220119024533907,截止2016年5月18日,专户

余额为54,362,000元整(伍仟肆佰叁拾陆万贰仟元整)。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工业

制动器产业服务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华伍股份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

下,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或监管部门允许的其他方式在开户银行存放募集资

金。公司办理的每笔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林

证券;为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公司、开户银行、华林证券

同意:公司以定期存单及通知存款存单(合称“存单”)形式存放的资金,在存单

解除后将及时转入“三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并及时

通知华林证券或其保荐代表人。所有的存单均不得质押。公司如需提前支取存单

项下的资金、续存或者转存必须通知华林证券。

二、公司已在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账号为437030100100024255,截止2016年5月18日,专户余额为

255,638,000元整(贰亿伍仟伍佰陆拾叁万捌仟元整)。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轨

道交通车辆制动系统产业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

下,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或监管部门允许的其他方式在开户银行存放募集资

金。公司办理的每笔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林

证券;为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公司、开户银行、华林证券

同意:公司以定期存单及通知存款存单(合称“存单”)形式存放的资金,在存单

解除后将及时转入“三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并及时

通知华林证券或其保荐代表人。所有的存单均不得质押。公司如需提前支取存单

项下的资金、续存或者转存必须通知华林证券。

三、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4081101040018317,截止2016年5月18日,专户

余额为79,999,995.14元整(柒仟玖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伍元壹角肆分整),

其中含应付未付发行费用230,252.85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华伍股份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

下,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或监管部门允许的其他方式在开户银行存放募集资

金。公司办理的每笔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林

证券;为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公司、开户银行、华林证券

同意:公司以定期存单及通知存款存单(合称“存单”)形式存放的资金,在存单

解除后将及时转入“三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并及时

通知华林证券或其保荐代表人。所有的存单均不得质押。公司如需提前支取存单

项下的资金、续存或者转存必须通知华林证券。

四、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五、华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林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

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

应当配合华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林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六、公司授权华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

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华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七、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林证券。开

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八、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在

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九、华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林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

华伍股份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林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华林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失效。

如果华林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时本协议尚未失效,则华林证券义务至持续督

导期结束之日。

特此公告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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