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钢研高
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审阅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资料,并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
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1-3号》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股票期权数量及
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二、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此次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订,符合公司实际发展
需要,其程序及内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意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募投项目“新型高温固体自润滑复合材料及制品项目”终止的独
立意见
公司募投项目“新型高温固体自润滑复合材料及制品项目”终止,有利于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
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募投项目终止没有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
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终止事项。
同意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田会、杨庆英、曹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