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
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向参股公司上海志商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志商”)提供财务资助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向参股公司上海志商提供财务资助,有
利于推动上海志商业务的快速发展、提高公司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次财务
资助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借款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
利率结算,定价公允;上海志商的实际控制人已出具还款担保承诺,财务风险
可控。本次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
本次向上海志商提供余额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
独立董事:赵金立、张继武、刘海英
2016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