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6-045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2013 年 9 月 3 日,王学华向江苏高院提起“诉浩搏公司(公司控股子公
司)、华天酒店、华天集团(公司控股股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下称“案件一”)。
该案经江苏省高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判决:(1)浩搏公司向王学华
支付借款利息 6827.881655 万元;(2)华天酒店、华天集团对浩搏公司的上述第
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华天酒店、华天集团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
向浩搏公司追偿;(3)驳回王学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一终审判决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 月 13 日扣划华天集团
银行存款 70,866,466.00 元,并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解除了对华天集团所持 3155
万股华天酒店股票的冻结。
2、针对上述案件一,2014 年 1 月,华天集团以王学华为被告,以王学华申
请诉讼保全等行为构成侵权为由,起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湖南省高
院”),请求判令王学华赔偿华天集团经济损失 5625 万元(下称“案件二”)。王
学华向湖南省高院申请管辖异议,湖南省高院驳回王学华管辖异议申请。王学华
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3、针对上述案件一,2013 年 12 月,由浩搏公司、华天集团及本公司以《债
务重组协议》第二条中所述“在协议生效后于 2013 年 1 月 31 日前偿还 8800 万
元、6 月 30 日前偿还 6557 万元以及于 11 月 30 日前偿还 17750 万元”的内容与
《债务重组协议》第二条另行约定的“借款本息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12 个月内还
清”的内容前后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下称
“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撤销权,撤销前述《债务重组协议》第二
条中涉及“分三期还款”的内容,芙蓉区法院依法受理(下称“案件三”)。
上述案件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1 日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公
告》(公告编号:2013-062)、于 2014 年 10 月 11 日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84)、于 2015 年 06 月 16 日披露的《重大诉讼、仲
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46)、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披露的《重大诉讼进
展暨控股股东解除冻结本公司股票公告》(公告编号:2016-004)及公司《2013
年年度报告全文》、《2014 年年度报告全文》、《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中的“重
大诉讼及仲裁事项”章节。
二、判决情况
1、案件二判决情况
今收到华天集团通知,华天集团已向湖南省高院提出撤诉申请,湖南省高院
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4)湘高法民三初字第 2 号】,准许华
天集团撤回起诉。
2、案件三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芙蓉区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决书》【(2014)芙民初字第 33
号】,判决驳回浩搏公司、华天集团及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是劳动纠
纷、公司与托管酒店业主纠纷、小额经济纠纷等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案件二及案件三已撤诉或驳回诉讼请求,上述两起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五、其他相关情况
2015 年 12 月 21 日,公司控股股东华天集团以王学华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
任纠纷一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学华因错误超额
冻结原告股票造成的损失 9800 万元。长沙中院受理此案件并作出了(2015)长
中民一初字第 02031 号《民事裁定书》,同时长沙中院向南京中院发出协助执行
通知书,请南京中院协助冻结王学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 301
号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3)苏商初字第 0013 号《民事判决书》对北
京浩博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天酒店、华天集团享有的并由南京中院执行
的债权款人民币约 68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该案正在审理中。另华天集团及
本公司已就案件一按规定程序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六、备查文件
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湘高法民三初字第 2 号】
2、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芙民初字第 33 号】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