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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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6]第 064 号
致: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定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召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市拓日新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贵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 A 栋 803 会
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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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时间
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下午 15: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5 月 25 日—2016
年 5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25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26 日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7 名,代表贵
公司股份 283.587,488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45.87%。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23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612,000 股,
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9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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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
会议网络投票数据,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所列全部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如
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票:283,607,28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
反对票:592,2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
弃权票: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 964,78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4%;反对票:59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票:283,607,28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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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票:592,2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
弃权票: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 964,78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4%;反对票:59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票:283,607,28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
反对票:592,2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
弃权票: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 964,78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4%;反对票:59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票:283,607,28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
反对票:592,2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
弃权票: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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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 964,78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4%;反对票:59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283,607,28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
反对票:592,2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
弃权票: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 964,78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4%;反对票:59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964,7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6%;
反对票:592,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4%;
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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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票:964,780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61.96%;反对票:59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4%;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喀什东方股权投资
有限公司、新余鑫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五奎、李粉莉已回避表决。
7.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进行
表决);
表决结果:
(一)选举第四届董事会6名非独立董事
7.1 选举陈五奎先生为公司董事
同意票:283,591,292票,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948,784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
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
7.2 选举李粉莉女士为公司董事
同意票:283,591,290票,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948,782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
7.3 选举林晓峰先生为公司董事
同意票:283,591,288票,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948,780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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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选举刘强先生为公司董事
同意票:283,591,294票,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948,786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
7.5 选举陈琛女士为公司董事
同意票:283,591,290票,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948,782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
7.6 选举张学斌先生为公司董事
同意票:283,591,288票,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948,780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
(二)选举第四届董事会3名独立董事
7.7选举郭宝平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票:283,591,290票,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948,782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
7.8选举冯东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票:283,591,293票,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948,785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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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
7.9选举李青原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票:283,591,290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948,782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
8、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8.1 选举谢文军为公司监事
同意票:283,591,292票,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948,784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
8.2 选举郭业圣为公司监事
同意票:283,591,290票,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948,782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均获有效表决
通过。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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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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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6]第 064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沈险峰
廖金环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