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日新能: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27 08: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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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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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6]第 064 号

致: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定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召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市拓日新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贵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 A 栋 803 会

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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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时间

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下午 15: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5 月 25 日—2016

年 5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25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26 日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7 名,代表贵

公司股份 283.587,488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45.87%。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23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612,000 股,

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9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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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

会议网络投票数据,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所列全部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如

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票:283,607,28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

反对票:592,2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

弃权票: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 964,78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4%;反对票:59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票:283,607,28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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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票:592,2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

弃权票: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 964,78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4%;反对票:59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票:283,607,28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

反对票:592,2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

弃权票: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 964,78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4%;反对票:59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票:283,607,28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

反对票:592,2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

弃权票: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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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 964,78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4%;反对票:59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283,607,28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

反对票:592,2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

弃权票: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 964,78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4%;反对票:59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964,7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6%;

反对票:592,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4%;

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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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票:964,780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61.96%;反对票:59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4%;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喀什东方股权投资

有限公司、新余鑫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五奎、李粉莉已回避表决。

7.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进行

表决);

表决结果:

(一)选举第四届董事会6名非独立董事

7.1 选举陈五奎先生为公司董事

同意票:283,591,292票,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948,784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

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

7.2 选举李粉莉女士为公司董事

同意票:283,591,290票,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948,782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

7.3 选举林晓峰先生为公司董事

同意票:283,591,288票,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948,780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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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选举刘强先生为公司董事

同意票:283,591,294票,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948,786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

7.5 选举陈琛女士为公司董事

同意票:283,591,290票,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948,782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

7.6 选举张学斌先生为公司董事

同意票:283,591,288票,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948,780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

(二)选举第四届董事会3名独立董事

7.7选举郭宝平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票:283,591,290票,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948,782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

7.8选举冯东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票:283,591,293票,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948,785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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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

7.9选举李青原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票:283,591,290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948,782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

8、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8.1 选举谢文军为公司监事

同意票:283,591,292票,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948,784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

8.2 选举郭业圣为公司监事

同意票:283,591,290票,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948,782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均获有效表决

通过。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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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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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6]第 064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沈险峰

廖金环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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