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8 证券简称:珠江钢琴 公告编号:2015-038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26日10:00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渔尾西路 8 号广州珠江钢琴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五号楼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李建宁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788,332,767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82.46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785,395,301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82.154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937,4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
0.3073%。
3、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5,836,7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61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899,3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303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937,4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073%。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会全体成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
决情况如下:
(一)《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一)《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87,626,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4%;反对
7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5,130,7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039%;反对706,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9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87,626,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4%;反对
7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2、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5,130,7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039%;反对706,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9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87,626,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4%;反对
7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30,7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9039%;反对
706,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96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87,626,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4%;反对
7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30,7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9039%;反对
706,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96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87,626,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4%;反对
7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30,7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9039%;反对
3
706,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96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2015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87,626,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4%;反对
7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30,7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9039%;反对
706,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96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87,626,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4%;反对
7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30,7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9039%;反对
706,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96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87,624,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2%;反对
7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6%;弃权2,008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2、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28,7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8695%;反对
706,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961%;弃权 2,008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4%。
4
(九)《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87,624,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2%;反对
7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6%;弃权2,008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2、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28,7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8695%;反对
706,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961%;弃权 2,008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4%。
(十)《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87,624,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2%;反对
7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6%;弃权2,008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2、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28,7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8695%;反对
706,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961%;弃权 2,008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4%。
(十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修订稿)
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87,624,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2%;反对
7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6%;弃权2,008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2、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28,7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8695%;反对
706,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961%;弃权 2,008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4%。
(十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5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87,626,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4%;反对
7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30,7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9039%;反对
706,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96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三)《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87,626,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4%;反对
7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30,7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9039%;反对
706,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96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四)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其填补措施(修
订稿)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87,624,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2%;反对
7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6%;弃权2,008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2、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28,7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8695%;反对
706,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961%;弃权 2,008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4%。
(十五)《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填补措施作出承诺的议案》
6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87,624,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2%;反对
7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6%;弃权2,008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2、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28,7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8695%;反对
706,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961%;弃权 2,008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4%。
(十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
事宜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87,624,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2%;反对
7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6%;弃权2,008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2、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28,7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8695%;反对
706,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961%;弃权 2,008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4%。
(十七)《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87,626,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4%;反对
7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30,7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9039%;反对
706,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96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八)《关于参与投资设立广州国资国企创新投资基金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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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787,626,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4%;反对
7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30,7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9039%;反对
706,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96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见证意见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朱奕锋律师、骆俊菲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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