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思电子: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26 19: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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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79 证券简称:神思电子 公告编号:2016-021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西路 699 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5 日至 5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5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2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以

公告形式发出。

公司总股本 80,000,000 股,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10 人,所持

股份 58,808,1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3.510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

代理人 5 人,所持股份 40,920,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150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所持股份 17,887,5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3594%。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继春先生担任会议主持人。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

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8,806,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2761%;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7239%。

2、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8,806,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2761%;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7239%。

3、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8,806,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2761%;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7239%。

4、审议通过《〈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58,806,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2761%;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7239%。

5、审议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806,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2761%;

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72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806,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2761%;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7239%。

7、审议通过《2016 年董事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806,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2761%;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7239%。

8、审议通过《2016 年监事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806,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2761%;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7239%。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806,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2761%;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723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世良、陈益文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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