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思电子: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26 19: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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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二

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

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广州 Guangzhou 武汉 Wuhan 成都 Chengdu

重庆 Chongqing 青岛 Qingdao 香港 Hong Kong 东京 Tokyo 伦敦 London 纽约 New York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以公告形式

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定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

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2. 2016 年 5 月 26 日下午 14 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山东省济南市高

新区舜华西路 69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内容。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5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26 日下午 15:00。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继春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5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2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0,920,6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1.1508%。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5 名,代表公司

股份数为 17,887,55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22.3594%。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

共计 10 名,代表公司股份 58,808,15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73.5102%。

其中,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5

名,代表公司股份 8,15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02%。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

3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审计机构的议案》;

(7)《2016 年董事薪酬方案》;

(8)《2016 年监事薪酬方案》;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4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赵世良

经办律师:

陈益文

年 月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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