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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我们”或“本所”)受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现就公司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
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
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
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
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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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载的《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二十九次
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
式向全体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
人、审议议案、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据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在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国投
新集办公园区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陈培先生主持。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已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及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
时间、地点、方式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据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 股东资格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传送的表
明公司截至 2016 年 5 月 20 日收市时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授权委
托书、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及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3 名;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据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董事、监事资格
根据公司此前的股东大会决议,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均系依法产生,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除《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
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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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之股东所持有的
股份共计 1,313,151,14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69%。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
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时,由本
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会议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议案
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代
表并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其中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由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1) 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 2016 年预算报告;
(2)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3) 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4) 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5) 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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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司与安徽楚源工贸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7) 公司向国投宣城发电有限公司销售煤炭关联交易的议案;
(8) 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据此,上述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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