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石油: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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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汪宏、杨群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

东大会,并获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

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

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

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

1

经办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验及现

场见证,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星期四)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将召开股东大会的

有关事项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已经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 刊 登 在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 日 报 》 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会议

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决议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为:

(1)审议《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报告》;

(2)审议《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报告》;

(3)审议《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

(4)审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5)审议《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审议《关于聘任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7)听取《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以上议案和相关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议案内

容已予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公告一致,没有任

何变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本

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下午 14:30 在泰安市东岳大

街 104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25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2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星期

四)下午 14:30 在公司本部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签名,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 2 名,代表公司股份 118,144,7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57%。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及其所代表的股份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外,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有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13,4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10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

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认证。

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共计 17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19,158,1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7837%。

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情况

经合理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根据本次股东会议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只能在

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参与本次股东会议的投

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就会议审议事项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3、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

络投票结束后,深圳市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本次股东会议的网络投票

情况进行了统计,并向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

4、本次股东会议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进行的合并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

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8,162,7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1646%;反对995,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5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2)《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8,162,7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1646%;反对795,3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74%;弃权20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79%。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3)《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8,162,7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1646%;反对995,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4)《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18,162,7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1646%;反对795,3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74%;弃权20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6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79%。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5)《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18,162,7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1646%;反对995,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6)《关于聘任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8,162,7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1646%;反对 795,3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74%;弃权 20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79%。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本次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签字。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

五、结论意见

综上,经合理审查并现场见证,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审议议案事项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山东省泰安市签署

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毕俊斌

见证律师:汪宏、杨群

2016 年 5 月 26 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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