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新能源: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27 17: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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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90 证券简称:宝新能源 公告编号:2016-030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情况

1、公司 2016 年 5 月 23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具

体内容如下:

以 2016 年公司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总股本 2,175,887,862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 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 435,177,572.4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

2、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是一致的。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是否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超过两个月:否。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发放范围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 2016 年公司非公

开发行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总股本 2,175,887,86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 2.00 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 435,177,572.40 元,剩余未分配利

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含税及扣税情况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有关文件规定,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

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80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

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

派 2.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

化税率征收 ;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

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4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3 日

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3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 2016 年 6 月 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6 年 6 月 3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996 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

2 01*****312 宁远喜

3 00*****759 叶耀荣

4 01*****735 邹孟红

5 00*****908 陈志红

6 00*****367 邹锦开

7 00*****211 丁珍珍

8 01*****894 吴一帆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 年 5 月 26 日至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

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3、若投资者在除权日办理了转托管,其红股和股息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

六、有关咨询办法

部门: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联系人:丁珍珍、刘沣

电话:0753-2511298

传真:0753-2511398

七、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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