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及授权延期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授权延期的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延长董事
会办理相关事项的授权期限,有利于推进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续事项的办
理,我们认为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发现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上
述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本独立意见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及授
权延期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胡国强 刘小玲
2016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