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89 股票简称:中金黄金 公告编号:2016-026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20 号
文核准,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中金黄
金”)已于 2016 年 5 月完成向全体股东配售 A 股股份的发行工作,按照每股 6.22
人民币的价格,实际募集资金总额 3,159,190,198.24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099,257,769.13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瑞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5 月 24 日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0150001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及《中金黄金股份有限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设立专项账户用于
募集资金管理,并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粮广
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
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
议》”)。该《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开户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元)
中信银行股份有
中金黄金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中粮 7112610182600043390 3,099,257,769.13
限公司
广场支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偿还银行贷款以及补充甲方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三方监管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
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
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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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丙方作为甲方配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
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明慧、朱烨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
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特此公告。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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