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投生态: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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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第 四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法律意见书

北 京 大 成 (昆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www.dentons.cn

昆明市南屏街华域大厦 B 座 17-18 楼

17/F-18/F, Tower B,Huyu Building,Nanping Ave,Kunming City

Tel: 0871-63169738 0871-63199386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第 四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法律意见书

谨致: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大

成(昆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云南云投生态环境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投生态”)的聘请,指派本所执业

律师周友荣、李咏(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云投生态 2016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

1、云投生态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其复印件内

容真实、有效,并对此负责;

2、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承诺,其向本所律师出示的居民身份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照、文件真实、有

效,并对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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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及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

告。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谨出具

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本所律师查验,云投生态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统

称“《大会通知》”),《大会通知》中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召集

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登记地点及联系

地址、邮编、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附有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

其公告时间及公告内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云投生态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在《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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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披露了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并通过。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云投生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情况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大会通知》载明,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下午

14:00 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浦路 6 号公司总部五楼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大会

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云投生态董事长杨槐璋先生主持本次股

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8,859,124 股,占云投生态总股份的 21.10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1 人,代表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0,000 股,占云投

生态总股份的 0.0109%。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1 人,代表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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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0,000 股,占云投生态总股份的 0.0109%。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代理之股东均系截止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下

午收盘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名称、证券账户卡及各自持股数量与

《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

书》合法有效。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

2.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云投生态董事、监

事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云投生态经理及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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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云投生态董事会于《大会通知》、《第五届董事会第

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列明并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云投生态董事会已依《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布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且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大会通知》内容

相符。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共一项,为普通决议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及一

名见证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859,12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4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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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514%;表决通过。其中,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反对 20,0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就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全部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云投生态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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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云投生态

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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