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5 证券简称:银之杰 公告编号:2016-046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共同控制人续签《共同控制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日前,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共同控制人
张学君女士、陈向军先生、李军先生的通知,获悉张学君、陈向军、李军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签署了《共同控制协议书》,有关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署的背景情况
1.张学君、陈向军、李军均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现合计持有公司 27,002.17
万股,占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9.50%,其中:张学君持 14,512.68 万股,占
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1.23%,是公司第一大股东;陈向军持 6,245.07 万股,
占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9.14%,现任公司董事长;李军持 6,244.42 万股,占
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9.14%,现任公司总经理。张学君、陈向军、李军为公
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2.2008 年 5 月 15 日,张学君、陈向军、李军签署《共同控制协议书》,约定
三人以在公司的重大决策中保持一致行动的方式共同控制公司。共同控制期限至少
维持至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三年。
3.2013 年 5 月 20 日,张学君、陈向军、李军续签了《共同控制协议书》,将
三人约定的共同控制期限延长三年,至 2016 年 5 月 25 日届满。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张学君、陈向军、李军严格履行了以上
《共同控制协议书》,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为维护公司共同控制的稳定性
和有效性,促进公司进一步发展,张学君、陈向军、李军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续签
了《共同控制协议书》。
二、《共同控制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张学君、陈向军、李军认为,延长共同控制公司关系期限,有利于公司共同
控制的稳定性和有效性,促进公司进一步发展。鉴于 2013 年 5 月 20 日续签的《共
同控制协议书》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届满,共同控制人同意将共同控制期限自届满
之日起延长三年,即自 2016 年 5 月 26 日至 2019 年 5 月 25 日。
2.张学君、陈向军、李军同意将继续采用对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保持一致的方式
对公司进行共同控制,在公司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等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行为时,共
同控制人均保持一致意见。
3.张学君、陈向军、李军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存在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
此次续签《共同控制协议书》,维护了公司共同控制关系的稳定,不会导致公司实
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备查文件
1.《共同控制协议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