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16-032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
利权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科技”或者“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威刚科技(苏州)
有限公司、深圳晟玺环宇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
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
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送达的(2016)粤 03 民初 809-812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本案详情公
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深圳晟玺环宇电子有限公司侵
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本情况{涉案产品为威刚(ADATA)S107 闪存盘}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桂生 职务: 董事长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18、19 层
被告一: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天琼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 28 号
被告二:深圳晟玺环宇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丹
1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环东路西环北路北滨海之窗花园 3 栋 3004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专利号:ZL99117225.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获得授
权,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的专利
权。
原告从被告一的官方网站得知,被告一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使用“威刚
(ADATA) S107”闪存盘产品,并使用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方法。近日,原告于被
告二处购得前述闪存盘产品。经对比分析,前述闪存盘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落
入了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的
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
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00 万元;
(3)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 10 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公司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
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本情况{涉案产品为威刚(ADATA)UD310 闪存盘}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桂生 职务: 董事长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18、19 层
被告一: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天琼
2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 28 号
被告二: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么文山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专利号:ZL99117225.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获得授
权,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的专利
权。
原告从被告一的官方网站得知,被告一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使用“威刚
(ADATA) UD310”闪存盘产品,并使用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方法。近日,原告于
被告二处购得前述闪存盘产品。经对比分析,前述闪存盘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
落入了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的
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
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00 万元;
(3)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 10 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三)公司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
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本情况{涉案产品为威刚(ADATA)UV128 闪存盘}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法定代表人:石桂生 职务: 董事长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18、19 层
被告一: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天琼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 28 号
被告二: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么文山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专利号:ZL99117225.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获得授
权,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的专利
权。
原告从被告一的官方网站得知,被告一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使用“威刚
(ADATA) UV128”闪存盘产品,并使用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方法。近日,原告于被
告二处购得前述闪存盘产品。经对比分析,前述闪存盘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落
入了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的
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
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00 万元;
(3)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 10 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4
(四)公司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
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本情况{涉案产品为威刚(ADATA)UV131 闪存盘}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桂生 职务: 董事长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18、19 层
被告一: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林天琼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 28 号
被告二: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么文山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专利号:ZL99117225.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获得授
权,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的专利
权。
原告从被告一的官方网站得知,被告一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使用“威刚
(ADATA) UV131”闪存盘产品,并使用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方法。近日,原告于被
告二处购得前述闪存盘产品。经对比分析,前述闪存盘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落
入了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的
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
5
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00 万元;
(3)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 10 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有关本案的审理情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尚
未进入审理等程序。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诉讼刚获立案受理,尚未进入审理等程序,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深圳晟玺环宇电子有限公司发明
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威刚(ADATA)S107 闪存盘}。
2、公司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
司发明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威刚(ADATA)UD310 闪存盘}。
3、公司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
司发明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威刚(ADATA)UV128 闪存盘}。
4、公司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
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威刚(ADATA)UV131 闪存盘}。
5、(2016)粤 03 民初 809 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6、(2016)粤 03 民初 810 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7、(2016)粤 03 民初 811 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8、(2016)粤 03 民初 812 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6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