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源机械: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26 13: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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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29 证券简称:海源机械 公告编号:2016-026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142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0.0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603,6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9,661,80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83,938,200.00 元。

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出具的信会师

报字(2016)第 114802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和集中管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

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相关

规定。根据募集资金项目实际需要,公司在兴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和福建海峡银行

福州黎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与上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丙方”)签订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截止协议签署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兴业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17010100100211172

截止 2016 年 5 月 25 日,专户余额:58,488.99 万元

用途:新能源汽车碳纤维车身部件生产工艺技术及生产线装备的研发及产业

化项目、新能源汽车碳纤维车身部件生产示范项目

(注:专户余额中包括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

2、银行名称:福建海峡银行福州黎明支行

账户名称: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00029189150010003

截止 2016 年 5 月 25 日,专户余额:0 元

用途:新能源汽车碳纤维车身部件生产工艺技术及生产线装备的研发及产业

化项目、新能源汽车碳纤维车身部件生产示范项目

三、《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能源汽车碳

纤维车身部件生产工艺技术及生产线装备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新能源汽车碳纤

维车身部件生产示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

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

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兰翔、陈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甲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7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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