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
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
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涉及的21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限制
性股票, 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1名激励对象放弃拟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公
司董事会同意取消对上述23名人员授予限制性股票,同意上述1名激励对象放弃
认购拟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
整。
公司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451人,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999万股;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共428人,涉
及限制性股票共975万股。
我们同意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上述调整,调整后的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
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认真审核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5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号》以及公司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情形,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综上,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将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定为2016年5月
25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向428名激励对象授予975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
佘元冠 宗文龙 李俊峰
2016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