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16-055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威新材”)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5]3111 号)核准,由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泰证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0,428,954 股,
发行价格 7.46 元/股。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1573
号《验资报告》,截止 2016 年 3 月 22 日止,德威新材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
599,999,996.84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5,760,000.00 元,德威新材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94,239,996.84 元。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
度。
经公司 2015 年 1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2015 年
3 月 10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
行募集资金中的 43,000.00 万元投入到“高压电缆绝缘料等新材料项目”之中,
项目实施主体为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或“滁州德
威”)。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
司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43,000.00 万元对滁州德威增资,滁州德威的注册资本由 11,411.2837 万元增加
至 54,411.2837 万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
司《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子公司和保荐机构中泰
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沙溪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太仓分行城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浮桥支行、江苏太仓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于近日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如下:
二、公司在上述四家银行(以下简称“专户开户银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专户情况如下:
1、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沙溪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账号为 1102240829003161968,截至 2016 年 5 月 19 日,专户余额为 200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子公司高压绝缘电缆新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城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账号为 10536601040016360,截至 2016 年 5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3576.000316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子公司高压绝缘电缆新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浮桥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为 8112001013100142920,截至 2016 年 5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9423.999684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子公司高压绝缘电缆新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已在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账号为 0165015080009638。该专户仅用于子公司高压绝缘电缆新材料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10000.00 万元,开户日期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期限 6 个月,存单号:99900476。
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
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泰证券。子
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三、公司、子公司、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保荐机构中泰证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对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子公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子公
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泰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泰证券每季度对子公司现
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子公司授权中泰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蔡畅、沈红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
银行查询、复印子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中泰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子公司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25 日之前)向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
泰证券。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子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专户开户银行应
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中泰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泰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
要求向公司、子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
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泰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泰证券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泰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子公司有权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公司、子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中泰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
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
泰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