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信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5-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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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我们作为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5月24日,该授予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

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四、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

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

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

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5月24日,

并同意按照《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数

量、行权价格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何文祥、耿建新、陈友春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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