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021 股票简称:春秋航空 公告编号:2016-028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21 元(人民币元,下同;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21 元。持有无限
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
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1 元;
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和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
金红利 0.189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 0.21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31 日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1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1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告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5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27)。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80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 2.1 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 168,000,000 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
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1 元。
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
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
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
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 0.189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9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
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
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并由公司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
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
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1 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31 日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1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1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春秋包机旅行社有
限公司、上海春翔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春翼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
发放。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
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
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22353088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空港一路 528 号航友宾馆
特此公告。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