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和董事会授权期限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2016年5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议案涉及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董事会授权办理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期限,有利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工作的顺利推进,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延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董事会
授权期限至2017年6月10日,并同意将《关于延长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
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延长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授权期限的议案》提交至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本《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延长
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董事会授权期限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曹彬(签字):
朱宁(签字):
2016 年 月 日